
李鹰
律师
本案中,孔某芬主张其通过以谭某华投资款抵账方式,已全额支付案涉房屋价款,并在一、二审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孔某芬所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全部价款。孔某芬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据,亦不构成合格的、能够证明其待证主张成关于孔某芬所提在另案中人民法院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确认谭某华对某某公司的债权,并确认孔某芬所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以物抵债”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转让作为旧债清偿方式,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以物抵债”的实现方式,在买卖合同所指向的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致新债旧债并存,故买受人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相关权利,不应超出旧债的效力范
2026-03-06 14: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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