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劳务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方主张劳务费用,如果对方不同意结算,提供劳务发给对方信息,对方不回复,是否法院可以认定对方默认该工程量?这是一个关于建设工程或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默认结算"规则的法律实务问题。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单纯发送信息对方不回复,法院通常不能直接认定对方默认该工程量。能否适用"默认结算"规则,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 一、核心裁判规则:"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严格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原《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6-03-06 11: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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