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系其他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举证规则。如果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则出借人必须举证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原告已经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实务中,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有借条、欠条、借款合同、贷款合同等。然而,民间借贷关系,大部分发生于熟人、朋友、亲戚之间,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往往为了面子,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的债权债务凭证。所以,如果法律要求出借人提供书面的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不符合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注意到了这一点,所以,特别规定了“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026-03-06 0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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