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 连带责任是一种较重的民事责任形态,需要有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否则,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根据已查明的相关事实,甲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与丙某于2013年12月9日签订一份《内部承包责任书》,由丙某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5年8月26日,丙某与丁某、乙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将案涉工程交由丁某、乙某施工。此后,丁某退出案涉工程施工,并将案涉工程债权债务转由乙某概括承继。尽管丙某与丁某、乙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基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乙某有权就其施工的部分主张权益。乙某申请再审主张甲公司应对丙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要理由为甲公司与丙某构成挂靠关系,甲公司应当与丙某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乙某与丙某存在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其与甲公司并不存在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乙某主张甲公司就丙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同时,如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欠付丙某工程款的事实,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乙某可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甲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