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物业服务人将全部物业服务擅自转委托给第三人,将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物业服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转委托合同无效。物业服务人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包括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一个第三人,也包括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数个第三人。这两种情形下,物业服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委托合同均因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人将特种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等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服务内容委托给专业服务组织或者第三人,更有利于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故此种就部分专项服务事项签订的转委托合同并不必然无效,此时第三人系物业服务人的履行辅助人,如因该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未能依约履行的,物业服务人应向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6-03-04 21: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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