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记者:物业服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准确适用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规则? 王利明: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须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确立的“恢复原状—折价补偿—过错赔偿”三项规则。具体适用应结合服务行为的持续性、不可返还性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第一,已提供服务的费用应当结算。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劳务性与结果非有形性特征。合同无效后,已实际履行的服务内容无法实际返还。如业主应就物业服务企业已提供的保洁、安保、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等实质性服务,不能像物品那样返还,但应当参照服务市场的价格支付合理对价,这就是说,要参照市场价格折价补偿。法院在确定折价补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量同类区域物业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服务频次与质量、业主实际受益程度及履约期间等因素,确定较为客观、公平、合理的补偿数额。第二,业主预付费用应当返还。若业主已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但物业服务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服务尚未完成,物业服务企业如无合法依据,则应退还尚未对应实际服务的剩余款项;当然,在具体结算时,业主可主张就已发生之合理服务成本予以结算,超出该合理范围的预付款项,其也有权主张返还。第三,共有收益也应当返还。物业服

2026-03-04 21: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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