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选聘及擅自转包的法律后果分析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开发商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直接指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王利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为前提;《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该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立法目的不仅在于规范选聘程序,更在于防范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与选择权;而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2026-03-04 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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