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关于长城公司欠付工程款的金额问题长城公司对于刘琼英完成工程总量9002立方米不持异议,只是认为应当按照2014年5月8日郑曰全、粟义国、唐名发、邱太平签订的《邱太平施工队堡坎结算清单》进行结算。该结算清单从形式上看,有多处涂改及添加,郑曰全对于涂改人、涂改原因等均未作出说明,且唐名发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故难以确定其真实性;从内容上看,清单中对于现浇片石砼C20按320元/立方米计价、换填片石按80元/立方米计价,与《劳务合同》约定的单价以及2014年1月14日粟义国、唐名发、邱太平、刘琼英签订的《关于邱太平退场的专题会议纪要》中确认的单价358元/立方米相冲突,清单中确认的借支款2332000元及材料款66万元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不予认定该结算清单作为结算依据,而是按照双方无异议的工程量以及《关于邱太平退场的专题会议纪要》中确认的单价358元/立方米确定应付工程款在证据采信方面并无不当。长城公司主张其已与郑曰全办理结算,并发放了412700元工人工资,但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与刘琼英、邱太平施工队有关,原审法院在扣除长城公司以借款形式预付的20万元后,支持刘琼英主张的工程欠款3022

2026-03-04 17: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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