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裁判摘要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刘琼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分析(2019)最高法民申3573号。关于长城公司与刘琼英、邱太平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首先,邱太平与刘琼英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承包案涉工程。三、四标段项目部也与邱太平、刘琼英签订了《补充协议》,承认刘琼英与邱太平之间的合伙关系。刘琼英持有工程保证金收据、参与施工过程中相关会议等事实也能印证其系实际施工人,长城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认可刘琼英与邱太平合伙承建案涉工程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刘琼英为实际施工人,有权收取工程款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邱太平被追加为本案共同原告后,拒绝参加诉讼,并出具声明书声明工程款由刘琼英全权代表合伙人进行结算,故原审法院将工程款判由刘琼英取得并无明显不当。
2026-03-04 17:38:08
64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