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失补偿及保证金返还的认定问题结合刘琼英退场后项目临时设施折价转让给后续施工队使用的客观情况,以及项目部负责人唐名发已签字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可《邱太平、刘琼英施工队损失补偿确认单》并无明显不当。同时,结合案涉工程层层分包、转包合同中均有收取保证金的约定,以及长城公司向其他实际施工人直接退还保证金的事实,原审判决长城公司向刘琼英返还20万元保证金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