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关于长城公司欠付工程款的金额问题长城公司主张应依据《邱太平施工队堡坎结算清单》结算。该清单从形式上看有多处涂改及添加,且唐名发对其真实性不认可;从内容上看,其单价与《劳务合同》及《关于邱太平退场的专题会议纪要》中确认的单价相冲突,清单中确认的借支款及材料款亦无证据证明。因此,原审判决不予采信该清单,转而按照双方无异议的工程量及会议纪要确认的单价358元/立方米确定工程款,在证据采信方面并无不当。扣除长城公司已预付的20万元后,支持刘琼英主张的工程欠款3022716元亦无不当。

2026-03-04 17: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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