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院案例解析: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层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承担。一、基本事实长城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将案涉工程分包给郑曰全,郑曰全当日转包给粟义国、唐名发,粟义国、唐名发其后再次将工程分包给邱太平、刘琼英。长城公司对此层层转包、分包关系明知。刘琼英与邱太平签订了《合伙协议》,并共同向案涉项目交纳了20万元保证金。工程后因故停工,刘琼英等人退场。刘琼英作为原告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返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等。二、当事人意见(一)再审申请人长城公司意见事实认定错误:主张刘琼英与邱太平之间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刘琼英不是实际施工人,亦非适格原告。工程价款应依据《邱太平施工队堡坎结算清单》认定,原审对单价计算及材料款扣除认定有误。刘琼英退场原因及损失由其自身造成,相关损失补偿确认单有伪造嫌疑。法律适用错误:主张应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刘琼英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唐名发)主张权利。长城公司仅对郑曰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审判决突破合同相对性,认定长城公司与刘琼英建立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导致长城公司重复支付。

2026-03-04 17: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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