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