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数额较大; (二)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四)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