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 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执法能力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