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