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做法是,此情形下,如果借款人的配偶(本案为罗某)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收入足以支持家庭大额开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借款人(本案为罗某之妻何某琴)个人的经营收入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最高判例”微信公众号编者认为(仅供参考):相较于《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 “债权人能够证明” 之规定,可将本案裁判规则视作一种特例,进而减轻原告(本案为债权人陈某芬)的举证责任,对原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