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入库参考案例有一个重要观点:原二审法院以原告(债权人陈某芬)未能举证证明系争债务用于被告何某琴、罗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陈某芬要求罗某共同还款的请求未予以支持,不当,应予纠正。“最高判例”微信公众号编者认为(仅供参考):根据本期入库参考案例的观点,案涉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以 “原告(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系争债务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为由 对原告要求被告夫妻共同还款的诉求不予以支持。

2026-03-01 21: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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