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入库案例: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该借款也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某琴 以个人名义 向原告陈某芬借款800万元。原告陈某芬向法院起诉,请求 何某琴与其前夫罗某 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 800万元借款。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某琴、罗某共同偿还陈某芬借款800万元。罗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以 “原告(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系争债务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为由,判决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何某琴独自偿还原告陈某芬借款800万元。 陈某芬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沪02民再21号民事判决:撤销其原二审判决,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生效裁判认为,虽然被告何某琴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陈某芬借款800万元,所借款项也用于何某琴的个人投资经营,但是,800万元借款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且,被告何某琴与前夫罗某的女儿在英国留学的大部分费用依靠何某琴的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