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从上述裁判观点看,在涉及背靠背条款效力争议时,若中小企业主张该条款因违反《批复》而无效,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在合同签订时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此外,笔者认为,因《批复》的核心理念在于保护中小企业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若完全依照《支付条例》的文本要求,将“合同订立时主动告知”作为适用保护措施的必要条件,实际上加重了中小企业在缔约过程中的程序负担,可能与其立法初衷有所偏离。因此,实践中,若中小企业规模情况可通过公开渠道(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白名单、纳税记录等)初步查明,则不宜仅以“未履行告知义务”作为否定背靠背条款无效主张的唯一理由。

2026-03-01 08: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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