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笔者认为,企业划型标准本身具有明确性与公开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如能准确查清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关键量化指标,原则上可依法作出认定。若涉及指标复杂、行业特征显著的案件,主动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亦是提升裁判准确性、统一认定尺度的重要途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亦为企业规模争议提供了兜底性认定机制,即“如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存在争议,可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依请求提供必要协助。”

2026-03-01 08: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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