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首先,关于认定标准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批复》的解读中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提到:“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但所涉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中小企业的详细界定标准,仅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标准,并报国务院批准。现行针对企业规模认定标准有效的版本仅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两个版本。虽然两版本总在体上划分标准类似,但实际上仍存在一定不同,这种差异在具体案件适用中可能引发认定上的争议。
2026-03-01 08: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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