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采购类合同具有典型的单务性特征,表现为一方通过支付价款获取货物或服务利益,另一方承担供货义务,形成“供—需”单向流转的法律关系。对于确属采购类合同的,可适用《批复》相关规定。但若大型企业并非采购方或者需求方,而是以协同参与者身份出现,例如在合伙、合作、联营等非采购类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呈现相互依存、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等特征,此时的背靠背条款可能承载着风险分配与商业安排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则不宜简单适用《批复》予以否定,而应结合具体交易结构、合同目的及履约背景进行综合认定。

2026-03-01 08: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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