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明确既往症条款举证责任 规范人身保险行业秩序 ——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在重疾险既往症免责条款对“疾病”未明确定义时,保险公司拒赔须举证。2020年6月,尹某某体检发现右肺磨玻璃结节,多次复查均无增大,医嘱定期随访。2021年10月尹某某入职某公司,已如实告知结节情况并复诊确认无异常。公司于2021-2023年连续为员工投保团体重疾险,尹某某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含既往症免责条款但未明确“疾病”定义。2023年2月,尹某某确诊肺癌并手术,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病症系投保前疾病引起为由拒赔,尹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并未在案涉既往症条款中对其中所指的“疾病”进行明确定义,由此导致疾病范围不明的不利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2026-02-27 2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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