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施工人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