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案涉事实说明,甲公司与乙公司间就工程结算问题,先后经历了施工企业通过《工程结算书》报价、业主方委托第三方对部分工程进行审价、会商后双方对部分已完工程结算款达成共识、对未结算工程部分进行继续协商等步骤。首先,虽然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对乙公司报送的《工程结算书》予以答复,但是一方面,乙公司报送后并未及时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报告计算工程价款;另一方面,双方进行了实质性的审价并确认了部分工程价款,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的合同适用条件,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其次,即便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在60日内提出异议,两公司共同就部分工程结算款协商并达成共识的行为也可以视作对《施工合同》中“视同认可”约定的变更,即双方同意按照最新的协商结果确定工程造价。 2.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对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02-24 1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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