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在一审阶段单纯“变更诉讼请求金额数据”(如把 1 000 万元改为 1 200 万元,但未提出新事实、新证据)——不属于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被告可以当庭提出异议并要求给予合理答辩/举证时间,但是否准许由法院裁量;多数法院认为此类“量的调整”未实质加重被告负担,可不再给举证期 。如果金额变更同时伴随“新事实、新证据”或请求性质发生变化(如由支付工程款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则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被告当然有权要求并获得新的举证期

2026-01-10 15: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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