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加重上诉人负担。原审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以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是对举证责任的错误分配。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人已完成以下举证责任:举证证明上诉人系商业C幢的合法业主(提交产权证书、购房合同);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侵占行为(提交现场照片);举证证明涉案区域属于共有部分(提交房产分户图、照片显示公共设施设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擅自占用、处分"行为,权利人即可主张排除妨害,无需另行举证证明"实际损害后果"。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就"实际影响"进一步举证,是对法律的误读,无理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负担

2026-01-10 09:50:01
5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