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提交的照片证据明确显示该区域布设有"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电路及其他线路设施设备",被上诉人擅自占用并封闭该区域,直接导致上诉人丧失对该共有部分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被上诉人擅自拆除消防隔离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强制性规定,对整栋建筑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原审法院却轻描淡写为"未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完全无视公共安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