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对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错误。 原审判决查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合同中约定"封闭空间使用权归买受人共同使用",却未依法审查该约定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分的行为无效。原审第三人作为开发商,无权通过格式条款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约定给个别业主"共同使用",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侵害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未对该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反而将其作为驳回上诉人诉求的依据,实属本末倒置。
2026-01-10 0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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