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将"公共区域"错误定性为"封闭空间",回避核心事实。 原审判决刻意回避对涉案区域法律性质的认定,笼统将其称为"封闭空间",刻意回避该区域实为"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以及"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空间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建筑物的"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依法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上诉人提交的照片证据清晰显示,涉案区域布设有全体业主共用的电路管线、消防设施及检修通道,完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共有部分特征。

2026-01-10 0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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