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基础在于请求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若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涉案区域是否享有共有权存在争议,应当向上诉人释明是否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而非直接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该项请求。原审法院未履行释明义务,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构成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