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该负责人介绍,按照有关要求,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作隐名处理。此外,案号作为区分案件类型、次序的重要标识,也予以保留。实践中,因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错误将法官姓名和案号也都隐去,显属不当。最高法已关注到上述问题,目前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

2026-01-08 2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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