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判例”微信公众号编者认为(仅供参考):根据这篇入库参考案例的观点,案外人以 “以房抵债”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同时具备以下7个条件,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支持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主张:1.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已经到期; 2.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存在,且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合法有效; 3. 双方在案涉房屋被本案执行查封前已签订书面以房抵债协议; 4. 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抵债数额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当; 6. 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7. 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前且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前,案外人已实际合法占有涉案房屋。 5. 以房抵债不存在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的情形;

2025-12-30 15: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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