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释〔2025〕10号施行后,“以房抵债” 满足4个条件时就可以排除强制执行。1. 法释〔2025〕10号施行后,“以房抵债”满足4个条件就能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施行日期:2025年7月24日)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已将该不动产向其抵偿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抵债协议; (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三)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2. 根据此前 “入库参考案例”的裁判观点,案外人以 “以房抵债”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需具备7个条件。
2025-12-30 15: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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