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法释〔2023〕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

2025-12-27 09: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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