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李鹰律师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民事再审案件,申请人西安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信某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一审被告陕西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1民初158号判决,结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青民终59号民事裁定,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提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025-12-26 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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