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法》52(一)项是一把“核按钮”:门槛高、后果重。必须同时满足“欺诈/胁迫手段+国家利益受损+相当因果关系”三要件,且“国家利益”应严格限定在“国家整体安全与重大公共利益”层面,切忌把国有企业商业风险、部门管理秩序简单等同于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