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果关系层次——手段与结果之间须“相当因果” 即依一般社会经验,若无该欺诈/胁迫行为,国家损害结果通常不会发生。若损害系市场正常风险或多因一果,则不宜认定。 三、2 条“不能滥用”的边界 1. 国有企业≠国家 最高院第 33 号指导性案例(中建材案)明确: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其商业利益受损害不等于国家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