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在涉及“未影响当事人权利或裁决正确性”以及“当事人未举证证明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时,法院坚持将程序瑕疵与实体公正相区分,认为只有当程序瑕疵足以对当事人实质性权利或裁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方能构成撤销理由。此外,虽然“仲裁庭未中止审理的合法性不属法院审查范围”以及“依公安无犯罪结论恢复仲裁程序合法”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频次较低,但也折射出法院在界定自身审查权限时的克制立场,既明确不对仲裁庭的合理裁量进行过度干预,又在与其他法律程序交叉时,适度采纳外部权威结论以维护仲裁裁决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