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法院:小贷公司通过互联网异地发放贷款,第三方大量受让不良债权并取得网络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执行?案号:(2024)最高法执监1004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甲公司 被执行人:黄某 申诉人甲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2024)宁执复6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查明,黄某与广州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通过****APP“***个人信用贷款”平台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总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年利率、逾期利息等。甲公司申请仲裁的债权系其通过乙公司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因黄某未按约定还款,甲公司向河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黄某偿还4397.84元款项。河源仲裁委员会对案件实行网络仲裁,黄某未参加审理,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河源仲裁委员会根据甲公司提交的材料,作出(2023)河仲字第12333号裁决(以下简称12333号裁决),裁决黄某向甲公司偿还4397.84元。

2025-11-21 21: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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