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质证时称,在(2015)青执字第840-4号执行裁定书已明确告知提交续封申请的期限,但在该期限内赔偿义务机关并未收到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续封申请材料,且该执行案件至今一直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在赔偿请求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恢复执行。山东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