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2022年4月18日,赔偿请求人经查询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认为青岛中院未对原查封的被执行人曲某所有的位于崂山区**路**号**号楼**房**(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4号)进行续封,导致其失去首封权,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向青岛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案青岛中院质证时,赔偿请求人称:其工作人员曾联系青岛中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被告知将恢复执行及续封申请材料放到执行局信箱,但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未恢复执行;后来也邮寄过多次材料,却被退回;对该陈述现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2025-11-21 2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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