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的区分 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文档中的(2019)最高法民再144号案明确了这一区分: 形式减资:如果减资仅是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调整注册资本以使其与公司实际资产相符,并未向股东返还任何财产,则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并未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程序违法,股东通常也不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由于增资未实缴,减资至原水平可能被视为一种“形式减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