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增资部分未实缴:股东认缴的增资款从未进入公司账户,未形成公司的责任财产。因此,后续的减资行为并未“抽回”任何实际存在的公司资产。 行为本质:该行为更准确地应定性为 “瑕疵减资”或 “违法减资”​ ,而非典型的“抽逃出资”。其直接违反的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减资程序的规定(如通知债权人),而非直接抽走已到位的资金。司法实践的倾向:可能类推适用抽逃出资规则 尽管行为性质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违法减资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法院可能类推适用抽逃出资的规定来追究股东责任。正如文档中提到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9359号判决的观点:“对于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目前司法审判中倾向于类推适用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2025-11-17 07: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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