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的核心观点是:判断关键不在于减资程序是否合法,而在于减资行为是否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形式减资(因亏损调整注册资本,不返还财产)一般不认定为抽逃出资;实质减资(向股东返还财产)则可能被类推适用抽逃出资规则。现在这个新问题情景的关键在于“增资未实缴”。这笔所谓的“增资”从未实际进入公司账户,本质上未形成公司责任财产。那么,将注册资本从包含这笔虚增资本的数额减至原实缴资本额,公司实际控制的财产并无变化。这更像是对公司注册资本账面数字的纠正,使其符合实际资产状况,而非将已有资金抽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