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再审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44号判决,维持二审判决。再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