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仅涉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并未规定减资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减资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审查的范围,且寒地黑土集团因亏损原因进行减资,省农资公司并未抽回出资,公司减资前与减资后的财产未发生变化,未导致寒地黑土集团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偿债能力下降。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025-11-17 06: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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