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1.提起代位权诉讼不是限制抵销行使的法定条件,不影响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行使抵销权。因此,某投资服务公司关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抵销权不得行使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2.某投资服务公司辩称,盖某某行使抵销权应受债权人代位权之制约,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一经提起,债务人盖某某对代位权标的的债权处分权能已受到限制。该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裁判文书网:《林某某、李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最高法民再171号。 发布日期:2025年9月4日。

2025-10-15 16:28:33
2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