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认为:在某投资服务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后,次债务人林某某、李某某的地位不应受到影响,其对债务人盖某某的抗辩,同样可以对抗某投资服务公司。在债权人某投资服务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林某某、李某某与债务人盖某某行使抵销权,与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并不相悖。